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付曹某收入损失10000元、车辆租金损失5300元。事实和理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租金损失真实存在,租金按天计算,因此曹某主张营运车辆产生的合理损失应支持。此外,曹某维修车辆时间是一个月,一审判决仅认定15天维修期错误。
XXXX鹤壁公司辩称,曹某上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曹某应当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曹某收入损失为间接损失,XXXX鹤壁公司不予赔偿,且不应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李某未作答辩。
曹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XXXX鹤壁公司赔偿曹某收入损失10000元,租金损失4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曹某所提出的本案应赔偿其收入损失10000元、车辆租金损失5300元的上诉理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曹某主张因涉案事故造成其收入及租金损失,但是从曹某提交的证据看,收入截图显示年收入仅为2万余元,其他截图也仅有四天收入流水,曹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有关损失及损失的合理性,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及证据情况,对其停运期间的损失参照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此外,结合曹某车辆的损坏及维修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合理修车时间为15天并无不当,曹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曹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冯海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