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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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安阳县东方XX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冯海明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198人看过 举报

2020-09-0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郭XX,女,汉族,1979年08月08日出生,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河南XX律师。
被告:安阳县东方XX,住所地安阳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XXXX0500MA416J8G19
法定代表人粟存生,系该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X、张XX(实习),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诉被告安阳县东方XX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20年0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XX以在另案中调解处理完毕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XX负担。
冯海明律师,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自2011年执业至今,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工作实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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