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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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XX与王X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冯海明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194人看过 举报

2020-09-0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安阳市XX,经营场所:北关区水木清华2期A-06号商铺。
注册号:4105XXXX56100。
经营者: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河南XX律师。
被告:王X,男,199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河南XX律师。
原告安阳市XX与被告王X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XX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阳市XX负担。
冯海明律师,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自2011年执业至今,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工作实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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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120********96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