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安阳市XX,经营场所:北关区水木清华2期A-06号商铺。注册号:4105XXXX56100。
经营者: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河南XX律师。
被告:王X,男,199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河南XX律师。
原告安阳市XX与被告王X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XX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阳市XX负担。
冯海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