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姗律师
彭姗律师
湖南-长沙专职律师执业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发布者:彭姗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1日 23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刘XX,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黄花派出所黄花镇高岸村竹山XX。

原告陈XX,女,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黄花派出所黄花镇高岸村竹山XX。

原告刘X,女,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黄花派出所黄花镇高岸村竹山XX。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X,湖南XX律师。

被告长沙县黄花镇高岸村竹山XX村民组,住所地:长沙县黄花派出所黄花镇高岸村竹山XX。

负责人刘XX,组长。

原告刘XX、陈XX、刘X与被告长沙县黄花镇高岸村竹山XX村民组(以下简称竹山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陈XX、刘X请求判令:1、被告全额支付三原告作为独生子女家庭应增加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应支付的差额为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竹山XX答辩要点:被告竹山XX按照村规民约对独生子女证一直按照 80%的比例进行分配,请求法院依法依规判决。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刘XX、陈XX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竹山XX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7年8月28日,二人生育了刘X,刘X出生即落户在竹山XX。2005年4月18日,刘XX、陈XX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此后二人未再生育。

2、因山东XX与XXX合资修建飞机修理厂项目,竹山XX土地被征收。竹山XX于2019年2月按人均10000元的标准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了土地补偿款。后因机场改扩工程绕飞区项目土地被征收,竹山XX于2021年2月按人均40000元的标准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了土地补偿款。

3、竹山XX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按分配方案多分配了80%的土地费即40000元。因双方就独生子女家庭是否应按照100%的标准增加一人份额的征地补偿款发生争议,刘XX、陈XX、刘X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被告竹山XX是否应向原告刘XX、陈XX、刘X支付剩余20%的征地补偿款10000元。原告刘XX、陈XX、刘X认为,其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增加的一人份额征地补偿款;被告竹山XX认为,2016年开始,组上对于独生子女证都是按80%份额进行分配,该比例之前已经经过大会讨论通过,故被告竹山XX无需向原告支付剩余20%的份额。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依据当时有效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本案中,竹山XX可以通过民主议定的方式对集体收益的使用、分配作出决定,但根据竹山XX2018年12月18日的分配方案,关于独生子女的分配只有一条,即“已享受独生子女的人员,如生二胎,不在享受独生子女待遇,退还已分资金并发款”,并未提及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只按照80%的比例增加份额,被告竹山XX辩称自2016年开始即按照80%的比例增加独生子女证的份额,但没有提供相应分配方案,同时该分配方式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本院不予采纳。故被告竹山XX应按100%的比例对原告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刘XX、陈XX、刘X要求被告竹山XX向其支付独生子女家庭剩余20%的征地补偿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 法律保 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身只 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直辖限被告长沙县黄花镇高岸村竹山XX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 夫妻后十日内向原告刘XX、陈XX、刘X支付征地补偿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长沙县黄花镇高岸村竹山XX村民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定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彭姗,本科学历,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市律师协会会员。擅长政府部门法律事务、婚姻家事纠纷、劳动纠纷、人身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2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文书代写、房产纠纷、合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