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罗XX,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湖南XX律师。
被告:赖XX,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湖南XX律师。
原告罗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赖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罗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