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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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成功案例 何先生与牛女士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石明超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6日 7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在上海相识相恋,2001年3月30日在江西省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和睦,2006年1月9日,生育女儿何某某。2014年被告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后回到江西生活,生病期间,原告对被告悉心照顾。牛女士疾病后残疾了。现原告长期在南昌工作,被告在九江生活。近日,双方因孩子教育问题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


二、被告方律师答辩理由


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在与被告充分沟通后,石明超律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3点答辩理由:


(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是因教育孩子理念原因。


(二)被告身体有病,处于困难时期,原告此时提出,有违基本社会道德规范。


(三)孩子只有14岁,不宜与原告生活,不利于小孩成长。


三、法院裁判


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准予离婚。


四、律师说法


离婚案件看似简单,离或不离似乎都无错案之分,实则关系到了三个家庭的幸福,更影响了小孩的健康成长。证据不足且举证难、小孩抚养问题不能解决、送达难以及缺席审理是离婚案件第一次起诉判不离的主要原因。


我国婚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离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重要有以下几种: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了精神疾病,婚后经治疗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结婚登记是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合分居满3年,确无和好的可能,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石明超律师,北京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地址陆家嘴金茂大厦,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从业十年,北京师范大学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