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明超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1日 12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回放:
原告大姐宋A、二姐宋B、三姐宋C、四妹宋E与被继承人宋XX(已经死亡)系兄妹关系,原告朱A与被继承人宋XX系父子关系,原告薛A、薛B分别系被继承人宋XX已故姐姐的子女,被告李XX与被继承人宋XX系夫妻关系。宋XX与前妻朱XX生育一子朱A;宋XX与李XX系再婚夫妻,死亡人(被继承人)的继子王XX为李XX与宋XX结婚前与他人育有的儿子,即被告王XX。2021 年 6 月 15 日,被继承人宋XX因病过世,其名下留有上海市松江区XXXX房屋78平方市场价格评估为280万(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一套,现登记在两被告王XX、李XX及宋XX名下。宋XX因病于2020 年 11 月 15 日至上海协爱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直至其死亡,2021 年 2 月 23 日,在三位见证人的见证下,宋XX作为甲方、李XX作为乙方、王XX作为丙方(由李XX代王XX)签订一份《家庭财产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承诺,如任何一方先故去,在上述房产中的产权份额自动转入三方中剩余两方的产权中,不设定继承和其他人的权利承继,如两方去世,则房产的产权份额完全归最后生活的一方。现原告就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宋XX名下系争房屋不动产权份额事宜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宋XX、 李XX、王XX三方签订的《家庭财产协议》,虽然名义上为协议, 但当时宋XX身体状况已经不佳,实际系通过协议的签订让宋XX立遗嘱。通过对签订《家庭财产协议》的视频查看,可以看出该协议系在被继承人宋XX自控能力和认知、辨识能力欠缺的情况下,由 李XX强力帮助完成签订,不能完整反映被继承人宋XX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效力。被继承人宋XX在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属于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关于继承人范围,其一因宋XX与李XX登记结婚时,王XX年仅11 周岁,应认定宋XX和王XX形成抚养关系,作为继子女与婚生子朱XX同样享有继承权,宋XX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作为遗产,由李XX、王XX、朱XX、方XX各继承四分之一。继承人方某是宋XX的母亲其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份额由其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因此其余原告各继承六分之一。死亡人(被继承人)的亲生儿子,最终法院认为分得26万,其他继承人分得自己的2万元。李某和王某作为房产的登记人之二,享受了房产的大部分权益。律师帮助被告留下了房产大部分份额,虽然房产是宋某(被继承人婚前拆迁安置房屋,被告母子并没有贡献,被告律师也争取了被告母子房产三分之二的份额)
律师说理: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首次将录像遗嘱、打印遗嘱纳入法律规范中,并明确规定了法定生效要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形,应当引起注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等规定制定遗嘱避免现因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
另外兄弟姐妹之间能不能相互继承财产?还需要看被继承人有无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若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进行继承。但《民法典》也同时规定了若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扶养义务,在遗产继承中可以分得适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