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明超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5日 17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回顾:
原告夏叔叔与卢XX是朋友。2023年1月13日,卢XX和被告一同到上海农由食品有限公司参与活动。按公司的规定,每位参与者要支付投资款5万元,当时卢XX已经支付,但被告跟卢XX说,她手里没钱,能不能从卢XX这里借5万来支付。卢XX很热情找到原告,解释了原因,从原告手里拿到了5万元准备投资的款项。卢XX带着被告到公司柜台,亲手将5万元放到柜台,就匆忙找厕所去了。卢XX回来的时候,看到被告正在数钱,被告数出26400元拿到手里,说,准备用这个钱还债务,5天内就来公司交钱,并直接拿走了公司盖好章的被告投资5万元的合同。当时卢XX和公司的人都没有阻拦被告。经过5天后,被告再没到公司交钱,也没有还原告的钱。后来,卢XX追被告还钱,被告不予理会,也不还钱,但补写了2023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55000元的借条。上海农由食品有限公司等不到被告补齐26400元的差额,只好联系被告作废了原来的投资合同,并将已经投入的23600元直接退给了原告。此后,被告联系不着,也不还剩余的钱。原告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无奈只好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6400及利息。
案件经过:
本案经过上海市宝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6400。
律师说理: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应在本质上达成法律上的借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依据基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对于出借人来说,需要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并且要求原告已向被告实际交付借款款项,就是需要提供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的基础依据。相对应的,出借人可以提供以下证据进行举证:
1.双方在日常的短信、微信等文字聊天记录中有反映或者透露出彼此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且被告对借款金额、利息等进行过确认的意思表示。
2.被告表示过还款承诺或者在其他场合作出过具有法律效力的陈述。
3.存在其他合理理由不需要贷款人专门出借款项。
4.符合日常生活逻辑的小额现金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