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脱敏处理):原告(化名XX司)与被告(化名XX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电力安装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XX司主张XX公司未支付部分工程款,并请求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余款及违约金。XX公司则反诉称XX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要求XX司支付违约金。
仲裁结果(脱敏处理):法院判决XX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XX司工程款122,2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2,2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同时,驳回XX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XX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办案过程(脱敏处理):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XX司提供了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XX公司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XX司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并对双方的主张进行了评判。
点评: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认了合同的约束力,并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对工程款和违约金进行了判定。法院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合理调整,避免了过高的违约金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同时,法院对XX公司的反诉请求进行了审慎评估,最终认定XX司因土建工程延期导致的工程延误不构成违约,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