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脱敏处理):原告(化名XX公司)与被告(化名B学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食宿楼附属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内存在淤泥,双方协商将XX、淤泥换填作为新增工程单独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将场地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未支付新增工程的工程款。原告多次催促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被告仍未支付工程款。
仲裁结果(脱敏处理):法院判决被告B学校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工程款86,305.3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6,305.39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同时,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过程(脱敏处理):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XX公司与被告B学校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案件曾因司法鉴定扣除审理期限。审理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结算金额不予认可,原告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新增工程造价为86,305.39元,双方均认可鉴定结论。
点评: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认了合同的约束力,并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对工程款进行了判定。法院对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法院对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进行了审慎评估,认为原告向被告主管部门主张权利的行为能够中断诉讼时效,体现了对诉讼时效制度的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