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8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杨XX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孙XX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偏袒被上诉人。2018年6月2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经济纠纷吵架后清算了两人之前的债权债务,口头约定由被上诉人一次性向上诉人偿还288000元的借款,此后债务两清。2018年6月28日被上诉人将288000元的欠款汇入上诉人中国XX银行账户中。一审认定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的3000元和5000元为利息,但双方未约定过利息。一审中被上诉人主张288000元系上诉人向其借款,但并未提供借条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未完全尽到证明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XX于2019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向孙XX支付现金280000元整;若到期未付,按一审判决288000元执行;
二、双方至此就本案所涉288000元借款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三、上诉人杨XX放弃其他上诉请求;
四、被上诉人孙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3748元(已减半),保全费2585元,由孙XX负担2333元,杨XX负担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杨XX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