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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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魏XX因与被申请人兰州XX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涂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魏XX因与被申请人兰州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2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XX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关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缴纳失业金的赔偿的诉求是错误的;原审无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界定于2015年6月错误。
兰州XX公司答辩称,原审正确,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魏XX于2015年6月离开被申请人单位后再未去上班,也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至2016年3月7日才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辞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魏XX在未向单位请假,长达近9个多月时间未到单位上班的情况下,再提出辞职来解除劳动关系,与理不合。其上述行为即违反单位的管理制度,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15年6月,符合客观事实。魏XX的工资也发放至2015年6月,故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魏XX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的情形。魏XX的社会保险费(医疗、失业、养老等)一直由原单位塑料六厂缴纳,被申请人不能也无法重复缴纳,故魏XX以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故原审判决被申请人不向魏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4744元并无不当。关于失业保险的赔偿金,因魏XX的社会保险费一直在缴纳,如魏XX失业,则应当向相关保险管理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存在因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而由被申请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故原审判决被申请人不向魏XX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的赔偿金19440元并无不当。魏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XX的再审申请。

涂文律师从业8年有余,兢兢业业的为当事人办事,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曾担任多家政府机构法律顾问。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120********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