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内窘迫处置不当致患儿死亡
基本案情 产妇因“孕36周+,不规律腹痛3小时”到医方住院待产,当日14:55行连续硬膜外阻滞分娩镇痛;
15:30产妇出现规律官缩,30秒/2-3分;
16: 00, 产妇宫口开125px, 胎心监护II类图形;
19: 09, 胎心加速,见一次可疑晚期减速,II类图形;
19:38, 产妇宫口全开,胎头着冠,胎心基线110-120次/分,见胎心延长减速,最慢100次/分,II类图形,诊断急性胎儿窘迫;
19:50, 患儿娩出,心率30次/分,无自主呼吸。阿氏评分:1分钟:1分;5分钟:0分;10分钟:0分。经抢救无效,宣布患儿死亡。
北京市尸检中心尸检报告结论为:胎儿因宫内窘迫导致死亡。
产妇出院诊断为急性胎儿官内窘迫,孕2产1孕36周+左枕前自娩,轻度子痫病前期,早产伴分娩,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死亡,分娩伴会阴裂伤I度。
律师观点 医方没有及时发现产妇妊娠期高血压,对子痫等风险没有得到预防和早期处置,产程时间过长,医方未予合理干预和改变生产方式,胎儿出现异常表现时,医方仍未予合理监护和诊断,更没有采取合理的处置,导致胎儿宫内窘迫,无痛分娩的麻醉也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鉴定及判决 患儿的死亡与医方在抢救过程中没能及时有效的建立呼吸有一定关联。出现急性胎儿窘迫后,应考虑侧切、拉产钳等措施尽早结束分挽,以尽量缩短产程、减少分娩的时间,在无痛分娩过程中麻醉所用药物(舒芬太尼)对呼吸有一定抑制作用,在抢救过程中未见应用纳洛酮的记载,不排除对患儿损害。患儿死亡是多因一果,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医院承担30%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8.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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