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部分医疗损害情形下医疗机构免责,明确了医疗行为无过错的具体参考要素,以及具有过错的的情况。
1 、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导致损害后果发生;
判定医疗行为无过错的具体参考要素:
a)有证据表明,患方在充分了解自身疾病及医疗措施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自愿自行拒绝接受诊疗;
b)患方不配合治疗,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
c)患方不配合治疗,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d)患方要求医疗机构实施明显不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予以拒绝。
2、医疗机构在以下情况放弃治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判定医疗行为具有过错:
a)有证据表明,患者对病情存在重大误解而不配合诊疗,出现严重后果的;
b)无法表达真实意思或者行为能力受限的患者不配合诊疗;
c)患者及其近亲属作出的意思表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d)在患者不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医疗机构诊疗措施消极,导致出现严重不良后果。
3、患者因病情危重导致损害后果发生
判定医疗行为无过错的具体参考要素:
a)诊疗行为完全是为了抢救生命或阻却病情加重,可以不要求诊断必须明确;
b)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常规程序作了简化,事后及时补充记录,特别情况下不苛求必须符合诊疗常规;
c)患者目前后果的发生主要是由病情危重导致;
d)目前后果的发生,受实施抢救时的条件或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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