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从上面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
一、起诉医疗侵权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
二、患方要提供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个证据的取得,除非特别明显的普通人可以判断的医疗错误,其他的有关专业的判断,法官不是医学专家,不可能单凭患方的说法判断,需要第三方的证明也就是需要“医疗过错鉴定”;
三、如果患方不提鉴定申请,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但是鉴定费是要一方垫付的,医方不认为自己有过错不同意垫付,就需要患方垫付——因这本也是履行患方的举证责任,垫付也合理。
曾经有一个案子,当事人郑某到北京某医院治疗,诊断是左下肢深静脉陈旧性血栓,有小腿肌间静脉增宽并陈旧性血栓,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医嘱患者长期服用华法林、拜阿司匹林、银杏叶胶囊,半年后未停药,患者出现了消化道出血症状,遂将医院诉诸法院,也申请了司法鉴定,但是到了鉴定交费的时候,患者犹豫了,经律师、鉴定机构和法官多次释明法律风险后,仍然拒绝交费,一审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了,到了二审,患者改口可以鉴定,二审裁定一审无错发回重审——这真是患者的运气非常好,法官给了机会,后来重审鉴定医疗机构有部分责任结案。
医疗属于专业性很强的科学,法庭调查的普遍思路是先进行司法鉴定,由第三方出具书面意见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任何一方阻却鉴定势必会造成对己方不利的后果。上面的例子,二审直接维持一审原判完全可以的,患者二审终审的诉讼程序就走完了,哪里还有机会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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