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把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诉讼都需要委托鉴定,那么案件的鉴定机构是怎么产生的?常常是医疗纠纷中患方很纠结和关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第九条有如下规定:
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
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
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
也就是说鉴定机构的产生首先是原被告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提出确定鉴定机构的方法,双方同意的按法院的方法确定鉴定机构;双方实在达不成一致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鉴定机构。
也就是说鉴定机构的确定是更多依从于原被告的意思自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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