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残疾 是指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二、致残鉴定中的几个点
鉴定的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新伤造成的残疾鉴定要摘除原有伤、病的影响。
损伤与残疾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也就是说,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损害鉴定中,损害对人身的伤残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和参与度的,不进行致残程度鉴定,也就是不鉴定伤残。
致残等级划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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