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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手术致人死亡维权成功!多番取证助力家属获高额赔偿

发布者:张金荣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2日 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李女士(化名)系死者杨女士(化名)之女。2017 年 6 月 22 日,杨女士因突发心慌前往北京某三甲医院就诊,被初步诊断为心动过速、高脂血症,随后办理住院接受治疗。

入院后,医院先后为患者开展多项检查,初步判断患者存在器质性心肌病,具备射频消融手术指征。2017 年 6 月 30 日,医院为杨女士实施心脏电生理检查及室速射频消融术。手术过程中,患者突发血压骤降,术中出现主动脉破裂,虽经心包穿刺、开胸修补、开腹探查等多轮紧急抢救,杨女士仍于 2017 年 7 月 1 日不幸离世。

事后法医病理鉴定显示,杨女士系射频消融术引发主动脉破裂,继发失血性休克、DIC 死亡。李女士认为医院术前准备不足、术中操作存在失误、术后抢救不及时,且二次手术未重新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存在明显医疗过错。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李女士委托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按照 60% 过错参与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99 万余元。

庭审中,院方辩称手术并发症无法完全避免,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多项赔偿费用,同时对过错责任比例提出异议。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梳理全部病历资料、检查报告、沟通录音、视频等证据材料,厘清整个诊疗及手术流程,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一是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手术知情告知程序是否合规;三是各项赔偿费用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具体办案流程如下:

1.启动司法鉴定,固定医疗过错事实鉴于医疗纠纷专业性极强,仅凭病历难以直接判定过错,我依法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最终出具意见,认定医院诊疗行为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患者死亡的次要原因。

2.针对鉴定意见深度质证,回应核心争议我方对鉴定意见中手术告知、操作细节、并发症处置等内容提出书面质询,要求鉴定机构逐项答复。同时提交医患沟通视频、录音等证据,佐证医院二次手术未重新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诊疗流程存在疏漏。面对我方举证,鉴定机构出具补充说明,维持原有鉴定结论。我方充分论证,指出患者自身疾病不能完全免除医院的诊疗注意义务,医院操作及抢救环节的过错不可忽视。

3.逐项梳理赔偿明细,补强费用证据针对院方不认可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等抗辩理由,我方提交住院押金票据,结合患者异地就医、家属全程陪护、后续产生丧葬相关支出的客观事实,结合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阐述各项费用产生的合理性,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经济权益。

4.庭审充分辩论,明确责任划分庭审过程中,我围绕司法鉴定意见、病历记录、视听证据展开辩论,明确医院在术中止血、并发症处置、诊疗流程上的多重过错,主张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合理划定责任比例,并依法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求。同时,我方依法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虽最终未获准,但完整呈现了我方质证意见与案件疑点。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全部证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庭审情况,认定涉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最终酌定医院承担40% 的赔偿责任,作出一审判决:

1.判令涉案医院于判决生效七日内,赔偿李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丧葬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28599.8 元;

2.案件鉴定费 12000 元由涉案医院全额承担;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涉案医院已按照判决内容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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