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庄先生、郑女士夫妻二人迎来一名早产男婴,孩子出生后因身体孱弱、体重极低,先后在天津 A 医院、天津 B 妇产医院、北京 C 医院接受救治。不幸的是,这名早产儿最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离世。
家属复盘全程诊疗过程后认为,多家医疗机构存在明显过错:天津 A 医院在新生儿重症监护期间,未能及时识别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的早期症状,延误诊断与治疗,且未充分向家属告知病情风险;北京 C 医院在更换、疏通 PICC 输液管路时操作不当,造成管路堵塞,诱发患儿抽搐、肺部病变及癫痫,致使患儿病情急剧恶化。天津 B 妇产医院诊疗流程合规,家属未主张其存在过错。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庄先生、郑女士遂委托我方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 A 医院、北京 C 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多项损失,并承担案件鉴定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二、办案经过
1. 全面梳理证据,固定诊疗事实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收集整理长达数月的全套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交通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该案诊疗周期长、涉及三家医疗机构,病历材料繁杂,我逐页核对病程记录、检查报告、护理记录、手术记录,梳理出各医院诊疗时间线、关键诊疗行为以及患儿病情变化节点,锁定两家涉事医院的可疑过错行为。
2. 启动司法鉴定,明确过错与因果关系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是案件核心。结合案件情况,我向法院正式提交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两家涉事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儿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专业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天津 A 医院未及时发现患儿病症、延误诊疗且病情告知不足,存在医疗过错,对患儿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北京 C 医院未尽到谨慎诊疗义务,造成 PICC 管堵塞并加重患儿病情,存在过错,对患儿死亡承担轻微责任;天津 B 妇产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无过错。
3. 积极应诉庭审,直面争议焦点庭审阶段,两家涉事医院均否认自身存在过错,辩称患儿死亡系早产儿自身基础疾病、免疫力低下等自然转归导致。针对对方抗辩,我结合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医学常识展开答辩。 面对家属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以及医院的当庭辩解,我依法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借助鉴定人专业解读,逐一佐证两家医院的过错行为、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关联性,完整还原案件事实,强化我方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严格依照法律标准逐项核算各项赔偿金额,提交详细的赔偿明细及计算依据。
4. 细化诉求主张,兼顾情理与法理结合患儿早产、病症危重的客观情况,以及医院过错程度,我区分不同医院的责任比例,分项目主张赔偿。针对医疗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凭票据据实主张;针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定赔偿项目,结合当地赔偿标准、家属遭受的精神创伤充分阐述诉求,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庭审质证情况、全案证据及案件实际情况作出一审判决:
1.认定天津 A 医院承担 30% 赔偿责任,三十日内赔偿庄先生、郑女士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9981.1 元;承担部分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及案件受理费。
2.认定北京 C 医院承担 5% 赔偿责任,三十日内赔偿庄先生、郑女士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969.3 元;承担部分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及案件受理费。
3.天津 B 妇产医院无医疗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不合理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顺利办结。当事人拿到判决结果后,对办案结果及律师专业服务表示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