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患者刘女士(化名),63 岁,因双侧肾上腺肿瘤到京某三甲医院(化名)住院治疗,医院为其实施腹腔镜双侧肾上腺肿瘤切除手术。术后刘女士很快出现血象大幅升高、高烧、血氧下降等明显感染迹象,但医院未及时使用抗生素抗感染治疗。随后刘女士病情急剧恶化,出现休克、多器官衰竭,经抢救无效于术后 3 天死亡。尸检结果显示,死因为术后术区感染、过敏反应引发分布性休克。患者父亲陈先生、丈夫陈先生、女儿陈女士(均化名)认为医院诊疗存在过错,导致亲人离世,遂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30 余万元。
二、办案经过
1.家属与医院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尸检,明确患者死亡原因。
2.诉讼中,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3.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手术指征、手术操作无明显过错,但术后患者出现感染迹象未及时用抗生素,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轻微原因。
4.庭审中,家属主张医院应承担 20% 赔偿责任,医院认为自身无过错、即便担责比例也应更低,双方就责任比例、赔偿金额激烈争辩。
5.法院结合鉴定结论、患者自身病情、医疗风险等因素,综合判定医院过错责任比例。
三、审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1.医院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 万余元。
2.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 万元,全额支持尸检费2 万元、鉴定费1.8 万元(均由医院承担)。
3.驳回原告其他过高诉讼请求,明确医院因术后未及时抗感染存在过错,需为患者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