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患者陈先生(化名),因突发胸痛到华东医院(化名)就诊,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医院为其心脏血管植入支架,术后出院。
半年后,陈先生胸闷复发,前往某京城心脏专科医院(化名)治疗,医院为其实施心脏搭桥 + 瓣膜修复手术。术后陈先生出现大出血、血压骤降,医院二次开胸止血不及时,导致陈先生大脑长时间缺血缺氧,最终陷入持续植物状态,构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专人长期护理。
陈先生家属认为两家医院诊疗均有过错,导致严重损害后果,遂提起诉讼索赔。
二、办案经过
1.家属委托律师,起诉两家医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诊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
1.华东医院诊疗符合规范,无过错,不担责;
2.京城心脏专科医院存在替代方案告知不足、二次开胸探查偏晚等过错,与植物人损害有因果关系,属次要原因;
3.陈先生构成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
3.庭审中,医院辩称无过错、系手术并发症;法院结合鉴定意见与病历,认定医院过错成立。
三、审判结果
1.驳回对华东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2. 某京城心脏专科医院按30% 责任比例赔偿,合计111 万余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