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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救治离世引医疗纠纷 两级法院明确责任这样判

发布者:张金荣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9日 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林先生、刘女士夫妇的早产男婴小宝出生时体重极低、体质虚弱,先后在三甲医院妇幼医院部队医院接受救治,最终因多器官衰竭不幸离世。

家属认为:

1.三甲医院延误诊断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未充分告知病情;

2.部队医院护理不当 PICC 管路堵塞、处置不规范,还存在病历封存不规范问题,两家医院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医院方面则主张诊疗符合规范,患儿死亡系自身严重疾病所致,与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二、办案经过

1.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津城三甲医院、京城部队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2.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责任比例进行鉴定:

1.三甲医院:未及时发现患儿小肠结肠炎早期症状、延误诊治,负次要责任

2.部队医院:PICC 管路堵塞处置未尽谨慎义务,负轻微责任

3.妇幼医院:诊疗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3.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酌定津城三甲医院承担 30%赔偿责任,京部队医院承担5% 赔偿责任。

4.家属与津城三甲医院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核实事实、审查证据后作出终审裁判。

三、审判结果

1.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终审生效;

2.三甲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37 万元

3.部队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6.1 万元

4.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分别承担,家属与医院均按判决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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