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林先生、刘女士夫妇的早产男婴小宝出生时体重极低、体质虚弱,先后在津某三甲医院、滨某妇幼医院、京某部队医院接受救治,最终因多器官衰竭不幸离世。
家属认为:
1.津某三甲医院延误诊断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未充分告知病情;
2.京某部队医院护理不当致 PICC 管路堵塞、处置不规范,还存在病历封存不规范问题,两家医院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医院方面则主张诊疗符合规范,患儿死亡系自身严重疾病所致,与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二、办案经过
1.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津城三甲医院、京城部队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2.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责任比例进行鉴定:
1.津某三甲医院:未及时发现患儿小肠结肠炎早期症状、延误诊治,负次要责任;
2.京某部队医院:PICC 管路堵塞处置未尽谨慎义务,负轻微责任;
3.滨某妇幼医院:诊疗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3.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酌定津城三甲医院承担 30%赔偿责任,京某部队医院承担5% 赔偿责任。
4.家属与津城三甲医院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核实事实、审查证据后作出终审裁判。
三、审判结果
1.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终审生效;
2.津某三甲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 37 万元;
3.京某部队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 6.1 万元;
4.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分别承担,家属与医院均按判决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