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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搭桥术后血管闭塞,医院因诊疗瑕疵被判赔

发布者:张金荣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9日 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患者陈先生(化名),有多年高血压、冠心病病史,曾多次植入心脏支架。因胸痛、气短到京城某三甲医院(化名)就诊,被诊断为严重冠心病、高血压极高危,医院为其实施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术后复查发现,搭桥血管短期内闭塞,陈先生胸闷、胸痛等症状持续不缓解。他认为医院术前方案不当、术后未及时发现血管问题并处理,导致病情加重,与医院协商赔偿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医院则辩称,诊疗符合规范,患者病情重、血管条件差,术后不良结果是自身疾病发展导致,不同意赔偿。

二、办案经过

1.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医院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同时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等进行评定。

2.鉴定意见认定:

1.医院搭桥术后未做必要检查确认桥血管通畅情况,不排除术中操作欠规范,与术后桥血管闭塞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2.同时患者自身血管病变重、基础病多,是术后不良结果的重要自身原因。

3.庭审中,双方围绕责任比例、赔偿金额、各项费用计算依据激烈辩论。法院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逐项核实,扣除医保及单位报销部分,按实际损失核算。

三、审判结果

法院综合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认定医院承担 30% 赔偿责任,依法作出判决:

1.医院赔偿陈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452.21

2.案件鉴定费15000 全部由医院承担;

3.驳回陈先生其他过高赔偿请求。

法院明确: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患者自身严重基础疾病是主要原因,责任比例合理划分,既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也客观界定医疗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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