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刘女士(化名)怀孕后,一直在京城某医院(化名)正规建档产检,前后共做 13 次检查,医院均告知胎儿发育正常,未提示任何异常风险,也没建议去上级医院做进一步产前诊断。
后来刘女士剖宫产下一女宝宝,出生不久就被确诊为脂肪瘤型脊髓脊膜膨出、脊髓栓系,属于严重先天性神经管畸形,孩子出现大小便失禁、下肢变形、肌肉萎缩等问题,需要长期导尿、康复治疗,甚至多次手术,预后很差。
家属认为:医院产检时没按规范查脊柱、羊水异常未重视、部分 B 超医生资质不达标、病历记录不规范,导致没能查出胎儿严重畸形,剥夺了夫妻知情选择的权利,属于明显医疗过错。
医院则辩称:胎儿畸形是先天原因,医院产检无过错,不同意赔偿。
二、办案经过
1.刘女士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特殊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138 万元,并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2.案件审理中,家属申请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但法院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均因鉴定材料不完整无法鉴定而退回。
3.法院审理查明:医院存在多项过错 —— 羊水少未重视、未按规范检查胎儿脊柱、报告单不规范、告知与注意义务不到位,侵犯了孕妇的产前保健知情权与选择权。
4.因无法通过鉴定定责,法院结合全案事实、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酌情确定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审判结果
1.法院判决京城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刘女士夫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特殊抚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 727068.5 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共计 19235 元,由医院承担 12663 元,原告自行承担 6572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