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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代理原告家属六年追责获赔百万

发布者:孙体红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7日 12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与过程

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芜湖XXXX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医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Z

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孙XX,安徽XX律师

2.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 诊疗经过与损害后果

入院情况:201719日,时年62岁的Z腰椎间盘突出症入住XX医院,拟行腰椎手术。

手术过程:2017111日,医院在局麻下为其行椎间孔镜下髓核摘除+纤维环射频成形术+椎管扩大减压术。术后患者即出现头晕、胸闷、呕吐等症状,随即转入ICU,并因呼吸困难行气管切开、上呼吸机。

转院治疗:次日(112日),Z转至XX医学院XX医院,被诊断为高位截瘫、气管切开术后。虽经积极治疗,仍四肢感觉运动丧失,无法脱离呼吸机。

后续状态:2017214日,Z转回XX医院ICU住院治疗至今。状态为:高位截瘫(四肢肌力0-1级)、无自主呼吸(长期呼吸机依赖)、大小便失禁,但意识清醒。

4. 鉴定情况

共同委托鉴定:202211月,双方共同委托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等鉴定。

鉴定意见([2022]临鉴字第XXXX号):

医疗过错:医院术前未充分告知风险(患者术前已有脑缺血发作等严重疾病);术后出现高位截瘫与手术有直接因果关系;医院不能证明损害系患者自身疾病所致,亦不能排除麻醉意外或术后搬运损伤。

责任程度:建议为主要责任左右。

三期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24个月(自受伤之日2017111日起算)。

补充鉴定([2023]临鉴字第XXXX号):评定Z完全护理依赖

情况说明(202359日):鉴定机构明确,2019111(即受伤后24个月)Z的伤残及护理状态已稳定,此后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的持续状态。

5. 其他关键事实

病历造假问题:手术记录单记载的手术者为W,但实际手术者为外请医生A。芜湖市卫健委调查后确认:W未参加手术,因A术后离院,故由W代签名。因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未予处罚。

医护人员资质问题:XX医院未能提供手术记录单中WH(兼麻醉)、CG四人的医师/护士资质证明。H作为医助担任麻醉医生,严重违规。

医保违规问题:2018年,芜湖市医保中心通报XX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过度医疗等问题,拒付不合理费用47万余元。

费用情况:

XX医院费用:178,772.64元(Z已付,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35,720.76元)。

XX医院费用(2017.1.9-2023.6.30):3,389,885.13元,Z仅付4,350.71元,欠付338万余元。

Z家属曾向XX医院借款125,000元用于治疗。

6. 一审诉辩主张

本诉(Z):请求判令XX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14,681.24元(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

反诉(XX医院):请求判令Z支付拖欠的医药费1,511,954元(2017.1.9-2023.6.30)。

7. 一审判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比例:XX医院承担90%赔偿责任。理由:手术医生与实际不符、未能提供医护人员资质证明、麻醉由医助担任等严重违规情节;结合鉴定意见主要责任左右,按90%定责。

损失认定:总损失1,597,266.11元(医疗费183,122.64元、残疾赔偿金722,128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护理费403,675.47元、营养费21,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480元、交通费46,000元、鉴定费960元)。

抵扣与判决:

XX医院应赔偿本诉部分的90%1,437,539.5元。

扣除Z认可的借款125,000元,实付1,312,539.5元。

Z应支付拖欠医药费的10%(因其自负10%责任):338,553.44元。

双方款项抵扣后,XX医院实际需支付Z差额(已在判决主文中分别列明支付义务)。

8. 二审情况

上诉人(XX医院)上诉理由:

责任比例90%过高;

残疾赔偿金起算点错误(应以鉴定出具日而非2019111日);

护理费按一人护理无依据;

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过高。

被上诉人(Z)答辩意见(孙XX律师等代理):

麻醉由医助担任、手术者冒名签字,过错严重,90%责任已是照顾;

鉴定机构已明确2019111日伤残状态稳定,以此起算残疾赔偿金合法;

患者长期需二人护理,一审考虑其在ICU有护士护理,改判一人已是折中;

患者意识清醒、高位截瘫七年,精神痛苦巨大,15万元精神抚慰金合理。

二、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效,认定XX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据此判令其承担9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残疾赔偿金起算点有鉴定机构情况说明为依据,起算正确。

护理费按一人护理计算,XX医院未能证明此标准不合理。

患者一级伤残、长期痛苦,15万元精神抚慰金无明显不当。

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Z各项损失1,312,539.5

Z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医院医药费338,553.44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38元,由XX医院负担。

三、孙XX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后果极其严重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当事人从普通的腰椎病治疗演变为高位截瘫、终身呼吸机依赖,整个家庭陷入巨大痛苦。作为Z的代理人,在长达六年的维权过程中,我们深刻体会到此类案件的复杂性与挑战,也积累了一些心得:

1. 医疗损害案件,证据是基石,鉴定是核心

本案能够成功维权,关键在于我们及时申请并推动了司法鉴定。通过鉴定,不仅明确了医院的过错(未尽告知义务、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更量化了三期、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特别是我们申请鉴定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了2019111日伤残状态即已稳定,这对残疾赔偿金的起算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医疗纠纷中,鉴定意见往往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判决结果,必须高度重视鉴定环节,必要时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或补充说明。

2. 善于挖掘院方过错,争取责任比例上的突破

本案中,我们并未止步于鉴定意见的主要责任左右。通过深入调查,我们发现了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手术记录造假(实际手术者与记录不符),二是麻醉由毫无资质的医助担任。这两个问题严重违反了医疗规范和执业底线,极大加剧了院方的过错程度。我们及时向卫健委投诉,获取了官方调查说明,并将这些证据提交法庭。最终,一审法院综合这些情节,将责任比例确定为90%,这是一个非常理想的成果,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3. 精准计算各项损失,不漏项、不夸大

对于长期持续治疗的案件,损失项目的计算极为复杂。我们逐一梳理了医疗费(区分医保支付与自付)、护理费(区分定残前与定残后)、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特别是护理费,患者实际需要二人护理,但我们考虑到其在ICU有基础护理,审慎地按一人标准主张并获法院支持,既体现了合理性,也避免了因请求过高被全部驳回的风险。对于交通费等酌定项目,我们提供了大量家属往返医院的票据和记录,为法官酌定提供了依据。

4. 妥善处理医保报销与侵权赔偿的关系

本案中,医保统筹支付了13万余元。院方主张应扣除该部分,我们坚持认为:医保关系与侵权关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医保支付是患者基于参保享有的福利,不能成为侵权人减轻责任的理由。一审法院采纳了此观点,依据实际发生而非实际支付认定医疗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5. 坚持长期维权,用专业和耐心陪伴当事人

本案从2017年事发到2023年终审判决,历时六年。当事人高位截瘫、意识清醒,身心俱疲。作为代理人,我们不仅要在法律上据理力争,更要在心理上给予当事人及家属持续的支持。每一份文书的起草、每一次庭前准备、每一轮与法官的沟通,都需要极度的耐心和专业。最终的判决结果,不仅是对当事人经济上的补偿,更是对其尊严的维护和正义的伸张。

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力震慑了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也彰显了司法对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充分尊重。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代理律师,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唯有精研专业、洞察细节、坚守良知,才能不负当事人的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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