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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第三篇 限制消费)

作者:王丽媛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0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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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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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限制消费的一般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综合考量被执行人的年龄、履行能力以及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等因素。对于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的,不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受限制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的,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够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作为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3、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

    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应当做好与被执行人子女、学校的沟通工作,尽量避免给被执行人子女带来不利影响。

    4、限制消费的启动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5、限制消费令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6、限制消费的实施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对于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7、生活、经营必需消费的申请和批准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节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8、限制消费令的解除

    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第6条第一款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9、限制消费措施的纠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纠正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理由不成立作出驳回决定时,应当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执行法院发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纠正。

    10、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受限制的消费行为规定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参照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的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对协助执行义务单位罚款、拘留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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