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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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合同纠纷案:吴豪律师锁定签字结算单,二审维持169269元工程款胜诉

发布者:吴豪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4日 136人看过 举报

2026-07-14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4年,郑某某在文成县某地工程进行施工。前期由蒋某某经手发包并支付部分款项,后因拖欠工程款,蒋某某于2024年8月11日将所欠192000元工程款转为借款并出具借条。次日,刘某某在合同上补充约定“余款18万元由筹建组支付”并作为经手人签字。此后郑某某继续施工,刘某某陆续支付87000元。2025年1月29日,刘某某在“六福地观音殿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尚欠工程款169269元。因刘某某拒付,郑某某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刘某某支付169269元及利息,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案件难点

本案核心争议有二:工程款是否已结算——刘某某上诉称结算单系单方制作,尚未完成结算;刘某某是否为适格被告——其辩称仅受筹建组雇佣管理财务,不应个人担责。而“观音殿筹建组”并非法律上的民事主体,无登记、无公章、无独立财产,郑某某面临找不到真正责任主体的风险。

三、吴豪律师破局关键

吴豪律师作为郑某某的二审代理人,精准制定应诉策略:

第一,锁定结算单的证明力。 刘某某在“结算单”上亲笔签字确认,结算明细完整(承包合同内尚欠118000元、卫生间代付款23319元、铺地做路37450元+500元,扣减已付10000元,合计169269元),该签字系真实意思表示,结算已成立。

第二,运用《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固定合同相对人。 筹建组非可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刘某某签约时未披露筹建组具体人员,且后期施工由刘某某指派、付款由刘某某支付、结算与刘某某进行,郑某某有权选择刘某某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

第三,申请证人出庭巩固证据。 吴律师申请郑某甲出庭作证,证明卫生间铺地、做石头路等工程系郑某某组织施工,郑某甲同意该部分款项由郑某某一并主张,堵住了刘某某“该款与郑某某无关”的上诉理由。

四、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吴豪律师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刘某某为合同相对人,结算单真实有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某须支付郑某某工程款169269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3685元由刘某某负担。

五、律师贡献与办案经验

吴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合同纠纷诉讼功底——面对被告“受雇于筹建组”的抗辩,准确援引《民法典》关于第三人选择权的规定,从签约、付款、管理、结算四个维度锁定刘某某为合同相对人;同时以结算单签字为核心证据,确保169269元工程款获得法院全额支持,成功抵御了上诉人的全部攻击。

给当事人的建议:建设工程施工中,发包方常以“筹建组”“项目部”等名义签约,一旦发生纠纷,责任主体难以确定。遇到这类合同纠纷,可以找像吴豪律师这样的专业律师——从合同相对人的锁定到结算证据的固定,需要专业法律判断和精准的诉讼策略,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吴豪,文成律师,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法学专业。先后在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浙江海昌(文成)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7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
1330320********7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法律顾问、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