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李某某与上海某某建设公司签订《合伙承包工程协议》,约定共同承包浙江文成县某地防水工程,双方各占50%股份,费用各自分摊50%,上海某某公司为财务负责人。项目于2020年竣工验收,结算金额为2.415.283元。然而上海某某公司收到工程款后迟迟不分配利润、不返还李某某垫资款。李某某多次催讨未果,吴豪律师代理李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垫资款及项目收益共计558.089.9元。
二、案件难点
财务凭证缺失——李某某在项目现场负责施工,大量垫资以现金或简易收据形式发生,缺乏正式合同和发票;对方否认垫资——上海某某公司辩称李某某未提供凭证,其垫资主张不成立;被告虚列成本——上海某某公司罗列了企业所得税440.267.5元、资料费106.600元等多项成本,意图将项目利润摊薄甚至做亏。
三、吴豪律师破局关键
第一,以微信聊天记录锁定垫资事实。 吴律师系统梳理了2017年至2023年间李某某与上海某某公司方的全部微信记录——李某某数十次向对方报备垫资明细并附收据图片,对方从未对金额提出异议,反而回复“好的”“算一下多先给你吧”,并于2018年实际支付李某某10万元。吴律师据此论证:被告作为财务负责人,施工至竣工结算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李某某投入资金的认可。
第二,逐项击破对方虚列成本。 针对企业所得税440.267.5元,吴律师指出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对经营净利润依法缴纳的税款,不应计入合伙成本;针对资料费106.600元,对方两次庭审陈述金额矛盾、支付方式矛盾,且从未在微信中告知,不应认定。
第三,精准计算利润分配。 吴律师将项目收入(已收2.199.243.85元)减去双方实际支出,算出项目利润158.608.13元,按50%比例李某某应得利润79.304.07元,加回垫资成本511.008.91元,扣除已付22万元,上海某某公司尚欠370.312.98元。
四、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吴豪律师全部核心代理意见,认定李某某垫付成本511.008.91元,被告虚列的企业所得税44万余元和资料费10万余元不予支持,判决上海某某公司支付李某某370.312.98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6.894元,由被告承担6.855元。
五、律师贡献与办案经验
吴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处理合伙合同纠纷的专业能力——在财务凭证严重缺失的不利局面下,以长达七年的微信聊天记录为突破口,将散落的报备信息编织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垫资事实;同时精准识别对方虚列成本,捍卫了合伙利润分配权。
给当事人的建议:合伙经营中务必保留出资凭证,定期对账并留存书面记录;大额支出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合同发票。遇到合伙纠纷,可以找像吴豪律师这样的专业律师——正是凭借对电子证据的敏锐挖掘和对财务数据的精准核算,才在证据劣势下为当事人追回了37万余元的合法权益。
吴豪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