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豪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5日 8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总结:吴豪律师代理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胜诉案件
案件背景:
- **案件编号**:(2024)浙03民终3号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成县*经济合作社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代理律师**:
- **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吴豪,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文成县*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下*经合社)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吴豪律师代表*公司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1. **工程款支付条件**:下*经合社主张工程款176500.4元的支付条件为文成县水利局拨款,而*公司则认为该款项支付是附期限而非附条件。
2. **工程款支付责任**:下*经合社认为*公司无权主张未拨款部分的工程款,而*公司则坚持其有权获得全部工程款。
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判决下*经合社支付*公司工程款176500.4元及利息损失。
-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胜诉关键点:
1. **合同义务履行**:*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并经验收合格。
2. **支付条件与期限**:法院认定双方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实质上是对履行行为所附的期限,而非条件。
3.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
结论:
吴豪律师成功代理*公司在本案中胜诉,确保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法院最终判决下*经合社需支付*公司工程款176500.4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且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本案画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