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豪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30日 5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以下是一起吴豪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件:
-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3)浙0328民初2243号
- **法院**: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赵1,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吴豪(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等。
- **被告**:赵2
- **案件事实**
- 原、被告系朋友,2003年起前往意大利务工,原告将部分工资放被告处。2012年12月23日,被告以买房需周转资金为由借款,原告通过案外人交付部分现金,加上之前放被告处工资,被告合计欠款45万元并出具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2013年被告再次借款,原告用欧元兑换275555元交付被告,也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合计拖欠本金725555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 被告辩称欠条虽属实,但原告仅通过他人转账118500元,其余借款因未购房未要求原告交付且已忘记欠条之事,交付的款项也未偿还。
- **法院认定**
- 法院对双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结合出具借条过程及部分款项交付,认为具有一定证明力。
- 法院认定涉案借款由结算工资和转账两部分组成,被告对其辩称未提供证据佐证,不予采信。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起诉时LPR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 **判决结果**
- 被告赵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赵1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从2023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赵2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