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XX与被告金XX、季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金XX、季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3999.98元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8月27日的利息为11203.09元,从2019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10.744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合同及履行情况如下表示:
贷款人
中国XX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文成县支行
借款人
金XX、季XX(共同借款人)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33006568118XXXX9637《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简称主合同)
签订时间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借款本金
人民币18万元
借款期限
2018年2月2日-2019年2月2日
借款利率
年利率8.265%
还款方式
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日为按月对日还款
违约责任
若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
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发放方式
中国XX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
保证人
中国XX公司
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330XXXX6180XXXX5256《小额贷款保证合同》
签订时间
2018年1月30日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
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的100%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合同履行
情况
借款人已偿还2019年1月2日之前的利息,于2019年2月2日偿还利息12.95元,2019年3月21日偿还本金0.02元,截止至2019年8月27日尚欠本金53999.98元、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合计11203.09元
担保代偿
情况
中XXX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26000元
另查明,被告金XX与季XX于1997年12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XX、季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XX借款本金53999.98元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8月27日的利息为11203.09元;从2019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10.744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被告金XX、季XX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