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狄登丰|时间:2023年12月18日|6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对本案相关要素,原告的意见如下:
1、合同名称:《农户贷款借款合同》;
2、借款金额: 1000000 元;
3、借款期限: 2022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1日:
借款发放日期: 2022年6 月24日:4
5、借款年利率: 3.85%;
6、逾期 (罚息) 年利率: 按照合同约定上浮 50%;
7、已还本金、已还利息:已还本金0元,已还利息 38167.9
元;
8、欠款情况: 截至 2023 年 7月12 日,尚欠本金 1000000元,尚欠利息 3429.42 元;
9、保证人及保证方式:金A、王A、随州市XX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10、抵押人、抵押物及登记情况: 无。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股东会决议》、《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凭证》以及原告方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金B、季A、金A、王A、随州市XX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B、季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曾都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 元及截至2023 年 7月12日至的利息 3429.42 元:二、被告金B、季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曾都支行支付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5.775%计自 2023年7月13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
三、被告金A、王A、随州市XX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