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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逾期交房起诉赔偿金和利息

发布者:狄登丰|时间:2023年12月18日|6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合同编号为: 随州 XX,原告购买被告XX29 层 1-2903 号住房,预测建筑面积 158.99 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 5675.51元,总价 902350 元。购买方式为贷款,首期支付房款 322350元,余款 580000 元为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

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出卖人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按下列方式处理:“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 期在 90日内,自合同约定的应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

金,合同继续履行。(2) 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的应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买受人已支付购房款的 10%。”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 2020 年 5 月31 日。2020 年 5 月29 日被告发出《顺延交付通知书》,告知业主交房期限顺延为 2020 年8月31日。2021年 5 月26日起案涉房屋可以开始办理交房手续。收房后经实测,案涉房屋面积为 154.74 m,实际房屋总价为 878229 元。

判决如下:被告随州A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姜某逾期交房违约金 46897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86 元 (已减半 ),由被告随州市A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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