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狄登丰|时间:2023年12月18日|1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刘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 5 月 12 日,被告刘某、胡某与原告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自 2022年5 月12 日起至 2025 年5 月11日(额度有效期)止借款人可在151000元的额度内向原告借款,在上述期间发生的业务,
借款额度可循环适用,单笔借款最长期限为 12 个月。被告刘某在借款人处签名,被告胡某在保证人处签名,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刘某于 2022 年5月13 日用款 151000元,2023 年 5月12 日到期,借款期内利率 3.9%,逾期利率在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50%即逾期利率为年利率 5.85%
另查明,截至 2023年11月8 日,刘某欠付本金 151000 元,欠付利息 2796.79 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借款本金 151000 元及利息 (2023 年 11月8日之前利息 2796.79 元,2023 年 11 月9日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5.85%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为止);
二、被告胡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