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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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离世,继承人能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作者:张俊红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次举报
2026-07-02

【案情介绍】

    甲乙双方因民间借贷纠纷产生争议,经仲裁机构审理裁决,乙需向甲偿还借款本息,甲对乙名下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乙不幸离世。

    随后,甲向法院提出申请,认为乙的父亲、母亲及儿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要求追加该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乙的父母、儿子则明确表示,未继承被执行人任何财产,且自愿放弃继承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遗产。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的三位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执行人的所有遗产,也未实际继承任何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明确的遗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异议请求。

【法官提示】

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以实际继承遗产为前提条件。继承人仅需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若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未实际取得遗产,便无需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合法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依法予以认可。

张俊红律师,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山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保护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0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抵押担保、税务
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1140120********00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抵押担保、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