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前,其配偶以自己名义给多个子女购买的分红型保险是否属于被继承遗产?(问题编号:C2024052000297)
【最高院回复意见】分红型保险主要偏重投资功能。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分红型保险可归入民法典1062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投资收益”的范畴。具体财产权利归属除了需要考察夫妻双方是否有财产约定外,还需要着重考察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如,是否可以提前退保以及退保后保单价值归属。如果该分红型保险约定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被继承人配偶,即便在保险期间的分红给予子女,亦仅是对已经实现的部分分红的赠与,不宜认定现有保单价值归属子女。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财产约定的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保单价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析分出配偶部分外,应纳入被继承人遗产范畴。
回复人:王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张俊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