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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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识3天闪婚,女方拿20万彩礼后拒同住,法院:彩礼全退!

作者:张俊红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次举报
2026-06-24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涉及“闪婚”后彩礼返还问题的案件引发关注。该案明确,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仅短暂共同生活,彩礼接收方即拒绝共同生活且未建立实质夫妻感情的,另一方请求离婚并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案情显示,2024年3月1日,郑某(男)与吴某通过相亲相识。3月3日,双方在吴某老家A省见面。3月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同日,郑某通过现金、转账方式共给付吴某彩礼20万元。3月6日,双方回到B省郑某家。同年3月14日,吴某以旅游为由离开。之后郑某多次催促要求吴某返回与其共同生活,吴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2024年4月15日吴某通过微信告知郑某称:“我们相识几天就匆匆结婚,双方不了解,并没有任何感情基础,所以我现在准备与你离婚……”。因郑某要求吴某返还彩礼未果,遂诉请离婚并要求吴某返还彩礼20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双方从相识至办理结婚登记再到分开仅短暂的十余天时间,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双方也未共同生育子女,且经郑某多次催促,吴某拒绝返回,双方一直未进行有效的感情交流与沟通,至今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故对郑某要求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因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仅相处了十天,彩礼接收方拒绝共同生活,结合彩礼未实际使用,吴某未置办嫁妆,双方未共同孕育孩子等实际情况,本案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判令吴某返还彩礼20万元。

     最高法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办理结婚登记仅确立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并不当然意味着一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已完全实现。人民法院还应结合双方是否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是否建立真实夫妻感情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双方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亦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从彩礼接收方对婚姻的态度和行为看,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可能性。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由接收方返还全部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和彩礼习俗的本意。

张俊红律师,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山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保护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0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抵押担保、税务
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1140120********00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抵押担保、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