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相应,并于2023年8月确认恋爱关系,相处一年,期间因琐事频发矛盾,刘某女提出分手。但李某男要求刘某女返还恋爱期间为其花费的各项钱款,索要无果后,李某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女返还红包转账、购物消费、代为还款等各类支出10万余元。
李某男表示,恋爱期间刘某女曾以缴纳社保、偿还银行贷款、偿还他人欠款等理由向自己求助借钱,称“帮帮她”。同时,自己还为刘某女网购化妆品、连衣裙、手镯等各类饰品衣物,累计消费2万余元。李某男认为,上述所有支出均为刘某女主动索要或借款垫付,并非自愿赠与,因此要求刘某女全额偿还。
对此,刘某女并不认可。她认为,二人恋爱期间,李某男向刘某女的转账、购物消费、支付社保费用、代为偿还欠款等行为,均是基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双方从未就涉案款项达成借贷合意,不存在书面或口头的借款合同、借条等借款凭证。不能仅凭转账记录、购物凭证就主张是借贷。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情侣恋爱期间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经济往来,在双方未对转账事项明确作出表示时,接受转账一方不能想当然认为另一方转账均是赠与。法院综合双方经济状况、日常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水平、钱款用途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李某男向刘某女转账520元、1314元等带有爱意表达的转账金额,以及为对方购买化妆品、衣物等消费支出,符合情侣正常交往的通常习惯,该类消费应视为李某男向刘某女的赠与。
针对李某男为刘某女缴纳社保、偿还他人借款等大额支出,李某男并未表示无偿赠与,且结合双方分手后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刘某女表示“以后我会还你的”“这算我借你的”等明确意思表示,应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刘某女应偿还该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女返还李某男钱款4万余元。
【法官提示】
情侣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十分普遍,但情侣恋爱关系不能成为金钱往来的“免还盾牌”。
恋爱相处本应真诚纯粹,双方需明确恋爱消费的边界。小额红包、节日礼物、日常聚餐等合理爱意支出,属于合法赠与,无需返还;但大额转账、代为还债、缴纳社保等非常规恋爱消费,绝非理所当然的馈赠,相关钱款可依法主张权益。
张俊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