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刘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但一切发生的太突然,2022年刘女士被确诊为乳腺癌,住院手术及后续治疗前后花费超过10万元。在这段艰难时期夫妻二人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矛盾不断加剧。2023年双方正式开始分居。2025年刘女士病情突然恶化,癌细胞全面扩散,再次住院治疗,又产生了2万多元医疗费用。刘女士觉得张先生在上述期间内没有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故提起诉讼,请求张先生支付22年和25年的医疗费。
【双方观点】
刘女士认为,虽然已经和丈夫分居,但是双方在法律层面依旧属于夫妻关系,张先生作为丈夫不能对自己花费的医疗费置之不理。刘女士现在病情危重,每次治疗都需要大量费用,现已无力支付,母亲一直在经济上给予帮助,刘女士作为妻子需要扶养的理由十分充分。
张先生表示,2022年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时自己也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并给出了相应证据,对此刘女士没有异议。张先生认为,两人已经分居很长时间,感情现已破裂,没有夫妻之实,并且也是刘女士先离开了自己,自己目前也是待业状态,没有太多经济来源,2025年的住院费不应该由他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在2022年生病治疗期间,张先生通过报销回款的方式向刘女士转账,结合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彼时二人感情尚未破裂,且张先生已尽到基本扶养义务,故对刘女士要求张先生负担2022年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2025年的医疗费,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分居,但夫妻关系尚存,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受夫妻之间感情状况的影响。在刘女士病情复发后,张先生未尽法定扶养义务,刘女士因癌症复发产生较大医疗费用,作为夫妻间生活相对困难一方,有权向张先生请求支付其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必要开支。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经济状况与刘女士实际就医需求,酌定张先生给付刘女士医疗费1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张俊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