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高某军系高某珍的独生子,1992年,高革军离家出走,与父母彻底断了联系,仿佛从人间蒸发,对父母不闻不问。2021年高某珍向法院提出宣告高某军死亡的申请,希望能找到儿子或者见一面。法院办理过程中找到了高某军,并将高某珍身体状况不佳的情况告知了高某军,转达了父亲渴望与其见面的强烈愿望,高某军却铁石心肠,依旧拒绝与父亲联系。2023 年 1 月 1 日,高某珍带着遗憾离开了人世,高某军仍未奔丧。
高某珍除了高某军这个独子,还有高某栓、高某甲、高某乙和高某丙四个兄弟姐妹。高某珍去世后,高某栓联系高某军,希望能一起处理高某珍的骨灰落葬事宜,可高某军对落葬之事不管不顾,却在此时以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匆匆领取了高某珍名下部分银行存单,试图将父亲的遗产据为己有。他的这一行为,彻底激怒了高某栓,高某栓一纸诉状将高某军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主持公道。
高某军从 1992 年离家出走后,除了 1998 年因补办身份证匆匆回过一次上海,在之后长达 33 年的时间里,他从未通过电话、书信等任何方式与父母联系。而高某珍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据证明,高某栓经常去看望高某珍夫妻,关心他们的生活起居,为高某珍夫妇买菜、做饭,送他们去医院就医等。高某栓对被继承人高某起作用夫妻尽主要扶养义务,有充分的证据支撑 。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军从 1992 年离家出走后,长达 33 年的时间里,对父母不管不顾,在父母最需要他的时候,始终缺席 。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被继承人的遗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的规定,高某军丧失了对父亲高某珍遗产的继承权 。法院判决高某珍在上海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及孳息归高某栓继承所有;高某栓在高某珍去世后自高某珍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所取存款及孳息归高某栓继承所有;高某军在高某珍去世后自高某珍账户内所取款项归高某栓继承所有,高某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高某栓人民币 233200 元。
【二审判决】
高某军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他辩称父亲高某珍经济独立、身体状况良好,无需依赖他人生活,自己只是和父母联系少,不构成遗弃,应继承高某珍的全部遗产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这是《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也指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高某军三十余年来对被继承人没有任何经济供养或精神赡养 。在被继承人多次患病、做大手术,最需要他接送、看护和照顾时,他均未出现,亦未尽到生活照料义务 。父母去世后,他亦怠于对父母尽送终之责 。他所谓 “联系少” 的辩解,无法否定其长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遗弃性质 。孝顺、赡养老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年子女基于亲权关系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经济和身体状况等客观因素而消灭 。所以,高某军的行为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
张俊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