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王某和李某结婚,婚后七年内生育二女,在2018年王某生育二胎之后,李某提出离婚,并开始对家庭不管不问,也很少归家,双方感情逐渐变淡,后于2023年4月协议离婚。然而,2024年4月,王某获知李某与其他女性于2023年5月生育一女,另发现李某在离婚后立马购买了豪车及豪表。王某询问李某,却未得到任何回应。
后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给予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李某与原告王某自2018年开始感情不和,多次讨论离婚事宜。2023年4月两人离婚,并对共同房产进行分割,在《离婚协议书》中,被告李某写明无其他共同财产。然而此前被告李某从未向原告王某公开过收入情况,离婚时被告李某名下存在较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李某存在婚内未经原告王某同意多次向他人大额转款的情形。法院认定被告李某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针对离婚时被告李某名下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酌情对被告李某予以少分,由原告王某分得60%,被告李某分得40%。
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4月离婚,被告李某在2023年5月便与他人生育一女,从行为的延续上看,被告李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原告王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法院酌情认定相应赔偿金额。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60%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支付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后被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怀孕生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重大过错,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离婚后原告王某发现对方婚内出轨并有私生子一事,可以向法院提出三项主张:
第一项权利 针对对方"有私生子"这一重大过错
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对方婚内与他人生育子女,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当事人可以据此在诉讼时效内(通常为离婚后三年内)向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请注意,这不是财产分割款,而是一笔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无过错方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能赔多少钱?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支持的金额通常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需要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判定。我们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假如一辆车把行人撞死了,肇事车全责,前些年精神损害抚慰金最多只有5万元,这些年才略有提高,但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二项权利 针对对方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
可以主张重新分割
针对"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对方为抚养私生子或出于其他目的,在婚内或离婚时隐藏、转移了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存款、投资收益等),当事人在离婚后可以请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
《民法典》第 1092 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 84 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而非离婚之日起算。
第三项权利 撤销离婚协议
主张重新分割所有财产
关于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如果当事人能证明,当初签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因为不知道私生子的存在,导致自己在财产分割上做出了重大让步(例如,误以为需要独自抚养子女而放弃了更多财产),那么可以尝试以"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但这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实践中获得支持的门槛较高。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后律师提醒大家:此类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要求高,建议携带你掌握的所有材料,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律师可以帮你评估胜诉概率、计算可能的赔偿或分割金额,并指导你进行下一步的法律行动。
张俊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