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红律师
张俊红律师
山西-太原专职律师执业13年
执业年限13
13603519146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8:30-20:00)

咨询我
08:30-20:00

正月初六订婚未按时给36万彩礼,女方催要言语不当,男子当晚轻生!女方承担责任吗?

作者:张俊红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次举报
2025-12-29

  【基本案情】

男子陈某与女子武某订婚,但未按约定的时间给女方送36万元彩礼。武某催促陈某尽快送彩礼,陈某告知武某其与家人发生争执后离家,并表示出自杀的想法,但最终未能阻止陈某轻生溺水死亡。事发后,陈某父母将武某及其父亲起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法院认为,武某及其父亲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因武某自愿补偿2万元,法院判决武某补偿陈某父母2万元。

【法院判决书】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豫****民初****号

原告:陈某华,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马头镇,身份证号:xxxx。

原告:王某莲,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马头镇,身份证号:xxxx。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雷涛,河南孔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亦寒,河南孔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某玉,女,200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业庙乡,身份证号:xxxx。

被告:武某云,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业庙乡,身份证号:xxxx。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升,商丘市夏邑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陈某华、王某莲与被告武某玉、武某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华、王某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雷涛、高亦寒,被告武某玉、武某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华、王某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暂计2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是死者陈某庆的父母,二被告系父女关系,本案系生命权纠纷。2024年2月,经媒人介绍,原告之子陈某庆与被告武某玉订立婚约。在交往期间,二被告利用陈某庆的爱慕之心,多次在送彩礼问题上对陈某庆语言暴力、情绪控制、精神PUA。2025年2月3日,被告以死逼迫陈某庆让原告送高额彩礼,致使陈某庆于2025年2月4日凌晨溺水死亡。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武某玉、武某云辩称,一、原告所述的事实系其捏造,陈某庆的不幸死亡与二被告无关,在该事件中二被告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首先,陈某庆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处理好与被告武某玉之间的恋爱关系,自寻轻生结束自己的人生路途,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其次,陈某庆和被告武某玉第一次订婚是在2024年2月份,订婚时送压手礼10万元和三金,因陈某庆提出分手,被告将彩礼款和三金退还给陈某庆。2024年年底,陈某庆托其亲属来到被告家,要求再次订婚,被告家同意后,经原、被告及家人、媒人协商,原告自愿拿出彩礼款36万元,双方约定于正月初六送彩礼,协商的婚期定在正月初九,但最后原告并未送彩礼。因原告对给予彩礼款的问题上与陈某庆产生分歧,导致陈某庆想不开,产生轻生的念想。在陈某庆与武某玉微信聊天中被告武某玉劝阻陈某庆,不能因婚姻问题想不开,并将陈某庆有轻生的情况告知原告王某莲和陈某庆的朋友及发小,但未能阻止陈某庆轻生事件的发生。对于陈某庆不幸死亡感到惋惜,但二被告在陈某庆死亡事件上均没有过错,其死亡与二被告无关,二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主体不适格,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陈某华、王某莲向本院提交的户口本1份、夏邑县公安局马头派出所出具的处警情况说明1份、微信、QQ、抖音聊天记录5组、手机通话记录1份,被告武某玉、武某云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武某玉、武某云向本院提交的被告武某玉与原告王某莲的抖音聊天记录1张,原告王某莲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武某玉、武某云向本院提交的被告武某玉与陈某庆的微信聊天记录1张、QQ聊天记录16张,原告陈某华、王某莲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武某玉与陈某庆朋友(抖音名称为“大帅”)的抖音聊天记录5张、陈某庆与其发小(微信名称为“龙”)的聊天记录1张,形式、来源合法,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2.被告申请证人武某江出庭作证的证言,其中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及原告认可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是死者陈某庆的父母,二被告系父女关系。2024年2月,经媒人介绍,陈某庆与被告武某玉相识,后二人订立婚约,原告方向被告送压手礼10万元、见面礼4000元等,2025年1月22日双方解除婚约,被告将彩礼款等均退还原告。在2025年1月22日前后,被告武某玉在与陈某庆聊天过程中存在言语不当的情形。后被告武某玉与陈某庆复合,经媒人协商双方约定于2025年2月3日订婚,并商议彩礼数额36万元,但原告方因故未给被告方送彩礼。原告称系被告武某云要求原告方将原告次子的烟酒店交由陈某庆与被告武某玉经营,因该事宜未协商一致,原告方取消了向银行取款的预约申请,导致40万元无法在约定的订婚时间取出,另因预约不到结婚的礼炮、婚庆及酒席,最终原告方未在约定的时间给被告方送彩礼。2025年2月3日,被告武某玉催促陈某庆尽快送彩礼,陈某庆于当晚告知被告武某玉其与家人发生争执后离家,并表示出自杀的想法,被告武某玉安抚其情绪进行劝阻,并联系陈某庆的朋友及原告王某莲,告知其陈某庆有轻生的想法,让其去寻找陈某庆,但最终未能阻止陈某庆轻生事件的发生。后原告方要求被告对其经济赔偿并赔礼道歉未果,双方形成纠纷。现被告武某玉自愿补偿原告2万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行为人无过错或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若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武某玉在与陈某庆相处的过程中虽存在言语不当之处,但其不当言语系二人发生矛盾后的情绪化表达,多为恋爱期间的正常现象,不存在逼迫、引导不良行为的目的,从双方聊天记录来看,陈某庆亦未因被告武某玉的不当言语产生负面情绪及不良行为,且该不当言语主要集中在二人第一次解除婚约前后,后二人复合重新商定订婚及结婚事宜,该不当言语的影响也已经中断,与陈某庆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后原告方未在约定的时间给被告方送彩礼,被告武某玉虽于当天催促陈某庆尽快送彩礼,但是该催促行为并未达到逼迫的程度,且当晚陈某庆在与其家人发生争执向被告武某玉表达轻生的想法后,被告武某玉一直安抚其情绪进行劝阻,并积极联系陈某庆的朋友及母亲阻止陈某庆的轻生行为,虽最终未能阻止陈某庆轻生事件的发生,但被告武某玉已经进行了积极的劝阻与通知,不存在过错。原告认为被告武某云存在临时增加彩礼的行为,但最终36万元彩礼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其行为本身并不存在过错,与陈某庆的死亡结果亦不存在直接关联性。且陈某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自主决定权,对其自身生命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其选择自杀是其自身意志的体现,也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自身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武某玉、武某云的行为与陈某庆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现被告武某玉自愿补偿原告2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某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陈某华、王某莲2万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华、王某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在履行期限内汇入夏邑县人民法院过路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某银行夏邑县支行,账号:9410xxxxxxxxxxxxx00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陈某华、王某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张俊红律师,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山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保护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0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抵押担保、税务
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1140120********00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抵押担保、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