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秀芳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1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6272号
申请执行人单XX,女,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
被执行人黄XX,男,1986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关于单XX与黄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21民初611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黄XX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单XX强制执行申请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单XX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黄XX的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黄XX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分别于2022年10月12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黄XX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信息等情况,此外,未发现黄XX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10月18日本院通过长沙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保险行业协会查询黄XX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保险收益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0月18日本院通过长沙县不动产查询房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10月14日本院通过长沙市不动产查询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黄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依法对黄XX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黄XX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财产调查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单XX,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该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12日,被执行人黄XX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单XX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受理费218元,申请执行费308元,上述债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XX
审判员 何XX
审判员 黄 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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