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秀芳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3执7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谌XX,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化县。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
被执行人:罗XX,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化县,现住长沙市。
申请执行人谌XX与被执行人罗XX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的(2022)湘0923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XX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谌XX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3年4月3向申请执行人谌XX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罗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23年4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罗XX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依法进行了冻结、划拨。本院于2023年5月5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罗XX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XX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6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1008.2元,已执行到位4849.03元,尚有196159.17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袁XX
审 判 员 龚小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罗XX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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