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芳律师
以“因为专注所以专业”为办案理念,深受当事人好评。
13975898153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谌某某与罗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张秀芳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3执7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谌XX,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化县。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

被执行人:罗XX,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化县,现住长沙市。

申请执行人谌XX与被执行人罗XX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的(2022)湘0923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XX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谌XX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3年4月3向申请执行人谌XX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罗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23年4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罗XX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依法进行了冻结、划拨。本院于2023年5月5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罗XX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XX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6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1008.2元,已执行到位4849.03元,尚有196159.17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袁XX

审 判 员 龚小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罗XX

书 记 员 王XX


张秀芳律师 已认证
  • 13975898153
  • 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平台积分

    2608分 (优于8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4篇 (优于91.59%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秀芳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80194 昨日访问量:69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