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秀芳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3643号
原告:谭X,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兴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湖南XX律师。
被告:杨柳,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屈XX,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第三人:郴州市XX厂,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华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09063693。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柳,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以上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以上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湖南XX律师。
第三人:王XX,男,汉族,1951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谭X诉被告杨柳、屈XX,第三人郴州市XX厂、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谭X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谭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谭X负担。
审 判 长 刘**
人民陪审员 刘郴林
人民陪审员 周治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梁XX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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