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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杨X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秀芳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3643号

原告:谭X,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兴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湖南XX律师。

被告:杨柳,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屈XX,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第三人:郴州市XX厂,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华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09063693。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柳,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以上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以上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湖南XX律师。

第三人:王XX,男,汉族,1951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谭X诉被告杨柳、屈XX,第三人郴州市XX厂、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谭X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谭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谭X负担。

审 判 长  刘**

人民陪审员  刘郴林

人民陪审员  周治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梁XX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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