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工伤 + 欠薪 + 未缴社保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获全赔 律师成功代理案例
一、基本案情
劳动者张某某于 2012 年入职某药业公司,从事生产操作岗位工作。2024 年,张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后鉴定为伤残十级。
公司存在多项违法用工行为:长期拖欠张某某工资未发放;未依法足额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及工伤保险,仅后期补缴部分费用,仍持续欠缴;张某某工伤后,公司以其已获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为由,拒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张某某因公司长期欠薪、未缴社保,于 2025 年 8 月通过仲裁申请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权利,并主张拖欠工资、工伤三项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多项诉求。
二、仲裁阶段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全部支持张某某仲裁请求:
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 2025 年 8 月解除;
2.裁决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合计二十余万元;
3.驳回公司抗辩意见。
三、一审诉讼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抗辩理由:
1.张某某后续仍在岗工作,劳动关系未解除,仲裁认定解除时间违法;
2.张某某已获交通事故误工费,公司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3.公司已补缴部分工伤保险,工伤待遇应由社保基金支付,无需单位承担;
4.劳动关系未解除,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定核心要点
1.劳动关系解除合法有效
张某某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仲裁及法院确认解除时间合法,后续在岗不影响解除效力。
2.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可兼得
第三人侵权误工费与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工资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法律未禁止兼得,公司不得扣减停工留薪期工资。
3.欠缴社保导致工伤待遇由单位全额承担
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社保机构不予支付工伤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4.欠薪 + 未缴社保 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因单位法定过错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法院按工作年限与平均工资核定补偿金。
一审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代理律师意见,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决:
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 2025 年 8 月解除;
2.公司限期支付张某某拖欠工资、工伤三项待遇、经济补偿金等共计 203040.18 元;
3.案件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二审审理结果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最终劳动者实现全案胜诉。
五、律师核心办案要点
1.精准适用法律:紧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锁定单位欠薪、未缴社保法定过错,确立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合法性。
2.厘清法律关系:明确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并行不悖,误工费不抵扣停工留薪期工资。
3.锁定责任主体:以单位未足额参保致社保拒付待遇为依据,主张工伤待遇由单位全额支付。
4.证据完整闭环:提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考勤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支撑全部诉求。
六、案例典型意义
1.上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可双重主张;
2.用人单位欠薪、未缴社保,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3.单位未依法参保工伤保险,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4.劳动者依法维权,仲裁与诉讼阶段可连续胜诉,合法权益全面保障。
七、适用场景与提示
本案例适用于:工伤赔偿、欠薪维权、未缴社保、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交通事故工伤竞合等劳动争议场景,为同类案件提供明确裁判参考与维权指引。
郭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