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郭律师案例分享
一、案件背景
2024 年 5 月 23 日 7 时 50 分许,陈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司法鉴定该三轮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在郧阳区老火葬场路口从路边起步左拐弯行驶时,与从郧阳区碧水云天小区方向往子胥湖方向直行行驶的原告李某某驾驶的十堰 107330 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原告李某某受伤后在十堰市太和医院治疗 19 天,住院医疗费 44160.76 元,出院诊断为:1. 左肱骨大结节骨折;2. 左肩关节脱位。出院医嘱为:院外加强营养,休息两个月,住院期间需要陪护一人,院外继行支具固定,禁止患肢负重,一个月后门诊复查,定期复查 X 线片,不适随诊。2024 年 12 月 9 日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左肩关节复合损伤遗留左肩关节功能丧失 25% 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本次损伤误工期共计 200 日,护理期共计 90 日;营养期共计 90 日。
事故发生后,原告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且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产生误工损失,身体和精神也遭受极大痛苦。经调查核实,陈某某系被告十堰聚鑫金地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了本次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91 条规定,十堰聚鑫金地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被告至今未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李某某向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代理要点
郭云律师作为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郭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和证据的收集,积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力求为原告争取合理的赔偿。
三、调解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被告十堰聚鑫金地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155681 元,定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 55681 元,剩余 100000 元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一次性付清;若任意一期逾期,李某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案外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垫付给原告李某某的 42036.37 元,由被告十堰聚鑫金地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给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
3. 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本次纠纷了结。
案件受理费 4444.87 元减半收取 2222.04 元,由被告十堰聚鑫金地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四、郭云律师在本案中的意义
1.明确责任主体:通过证据证明陈善平系被告员工且事故发生于职务行为中,成功将赔偿责任转移至用人单位。
2.精准计算赔偿:结合医疗费用、误工损失、伤残等级等,合理主张赔偿金额,确保原告权益最大化。
3.高效调解促成和解: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避免冗长诉讼程序,快速实现原告的赔偿诉求。
4.法律条款适用:准确援引《民法典》第1191条,强化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郭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