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郭律师案例分享
一、案件背景
2023 年 12 月 4 日,被告赵某某、汤某某、黄某某三人因合伙在房县开办湖北某某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以扩大生产规模需资金周转为由,经被告张某某介绍,向原告张某二(化名)借款人民币 200000 元。原告张某二在扣除 1 个月利息 10000 元后,实际出借金额为 190000 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 5 分,借款到期后,因四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张某二向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代理要点
郭云律师作为原告张某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郭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和证据的收集,积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力求为原告挽回经济损失。
三、法官裁判要点
1.借款人身份认定:尽管被告赵某某、汤某某、黄某某辩称只有汤某某是借款人,黄某某和赵某某在借款合同上的落款虽然是借款人但借款时说的是作为担保人,但案涉借条上赵某某、汤某某、黄某某三人均在借款人处签字,且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均备注为 “此复印作为借款证明”,能够证实三人知晓其借款人身份,故对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2.借款本金及利息核算:案涉借条虽约定借款金额为 200000 元,但原告实际出借金额为 190000 元,且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及逾期利率超出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核减,确认案涉借款利息依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四倍计算即为年利率 13.8%。经核算,截止 2024 年 5 月 15 日,被告赵某某、汤某某、黄某某尚欠原告张某二借款本金 150641.78 元,利息应自 2024 年 5 月 16 日起,以 150641.78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3.8% 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3.担保人责任认定:被告张某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且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备注为 “此复印作为担保证明”,借款合同约定 “如借款人因借款到期仍没有归还所借全部款项,担保人将负责归还所借款项,并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某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即对赵某某、汤某某、黄某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4.律师费承担: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自愿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等,故被告赵某某、汤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需自判决生效 30 日内支付原告张某二律师费 8000 元。
四、郭云律师在本案中的意义
1.精准主张权利:通过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三被告的共同借款人身份,驳斥其“仅担保人”的抗辩。
2.利息合规调整:在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四倍LPR)内主张利息,确保原告权益最大化。
3.律师费主张成功:依据借条约定及实际支付凭证,推动法院支持原告的律师费请求。
4.担保责任明确:张某某的一般保证责任,避免连带责任的扩大化解释。
郭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