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事情原由:
2016年初,被告人王某来到其公公袁某家过年,袁某告诉王某,袁某之子婚后多年未育,希望王某帮助袁某之子抱养孩子,王某随即应允,后王某来到位于河南省淅川县被告人李某工作的诊所,告诉李某自己不能生育,如有孩子能够抱养就与自己联系,并愿意支付三至五万元“感谢费”。河南省淅川县九重镇被告人曾某、周某夫妇婚后育有两子,2016年再次怀孕后到李某所在不孕不育诊所检查,发现是男婴遂产生引产想法,李某得知后即将王某欲抱养小孩之事告知曾某,并向其提供了王某的联系方式。曾某回家后与周某商议,二人决定将孩子生下后交给王某抱养。2016年7、8月份,周某、曾某前往王某位于湖北省襄阳市的家中查看收养家庭经济状况,王某向周某、曾某夫妇支付抱养“定金”。同年10月15日,周某将曾某送往河南省邓州市XX人民医院待产,并联系王某商议抱养事宜。王某便催促袁某之子继续支付抱养费用,袁某之子遂向王某转账人民币九万元。同年10月16日,王某前往河南省邓州市XX人民医院从周某手中抱走婴儿并再次支付抱养费用,至此,曾某夫妇共计收取王某支付抱养“感谢费”人民币六万余元;随后王某将刚出生的袁XX(曾用名袁XX)带至湖北省襄阳西高速公路收费站,交给在此等候的袁某之子、张某夫妇,后袁某之子、张某将袁X2带至房县并抚养至今。袁某之子抱养袁X2后,王某将帮助袁某之子抱养孩子的事情告诉丈夫袁XX(另案处理),让其为袁X2伪造出生医学证明,袁XX遂通过网络购买了一份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之后由王某转交袁某之子,袁某之子使用该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成功办理了户籍登记。袁某之子为抱养袁X2共计向王某支付人民币161000元。法院判决结果:被告犯拐卖儿童罪,判有期徒刑5年。
郭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