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云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8日 12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4月2日16时35分,原告甘某驾驶鄂C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房县县城往房县北城工业园行驶,行至房县XX号门前路段时,因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致使与同向左转弯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5月5日.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 甘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原告甘某受伤后,在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开支住院医疗费6762.78元,门诊检查费1411.60元;后医嘱建议转入十堰市XX医院住院治疗47天,经诊断为右枕部创伤性闭合性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题部硬脑膜下积液、枕骨骨折、右侧肩朋骨骨折、右2-9肋骨骨折等,开支住院医疗费136018.20元。出院医嘱: 院外避免劳累,卧床休息,低盐低脂糖尿病饮食: 住院期间陪护1-2人;出院一周后复查: 全休壹月,不适随诊等。
被告刘某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对于原告的其他损失,二被告均未赔偿,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判决如下: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甘某各项损失 110750.2 元,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
二、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甘某各项损失 17376.25 元